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双酚A(BPA)各国管控法规简介

2021-03-24
欧盟、美国、我国等均对食品接触儿童用品中双酚A进行禁用,由此可见各国限制使用双酚A的决心。

自2009年美国开始关注双酚A(BPA)以来,引发全球热议,各国纷纷对双酚A进行风险评估,并频频对双酚A进行法规限制。欧盟、美国、我国等均对食品接触儿童用品中双酚A进行禁用,由此可见各国限制使用双酚A的决心。

 

1. 关于BPA

化学名称:2,2-双(4-羟基苯基)丙烷

CAS No.: 80-05-7

用途:

1) 用于生产聚碳酸酯、环氧树脂、聚砜树脂、聚苯醚树脂、不饱和聚酯树脂等多种高分子材料。

2) 广泛用于罐头食品和饮料的包装、奶瓶、水瓶、牙齿填充物所用的密封胶、眼镜片以及其他数百种日用品的制造过程中。

 

根据欧盟CLP分类规则,双酚A具有如下危害:

H318: 可能造成严重眼损伤

H317: 可能导致皮肤过敏反应

H335: 可能造成呼吸道刺激

H361: 可能对生育能力造成损害

 

2. 各国对BPA的管控

加拿大:

2008年10月18日,加拿大宣布双酚A为有毒化学物质,由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双酚A列为有毒化学物质的国家,并禁止在婴儿奶瓶的制作过程中使用双酚A。加拿大主管机构对CEPA 1999目录1进行了修改,将双酚A列入有毒物质清单。此外,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(CCPSA)也将含BPA的聚碳酸酯婴儿奶瓶列入禁止物品清单。

 

欧盟:

欧盟管控食品接触材料、婴幼儿用品(如奶瓶、奶嘴、安抚奶嘴等),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和其它可放入口中的玩具等产品BPA迁移量。此外,REACH法规附件17限制了热敏纸中BPA的含量。

 

 

美国:

美国州一级颁布双酚A禁令,主要集中在可重复使用的儿童食品和饮料容器。

 

 

中国:

2011年5月23日,中国在继加拿大、欧洲以及美国一些州之后也开始对婴儿奶瓶中的双酚A实施限制措施。中国卫生部连同其他五大国内权威机构发布关于禁止使用聚碳酸酯(PC)婴幼儿奶瓶和含双酚A婴幼儿奶瓶的公告(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5号)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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